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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档案是什么
诉讼档案是国家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可分为民事诉讼档案、刑事诉讼档案和行政诉讼档案3类。民事诉讼档案是在审理产权、财产继承、损害赔偿、婚姻、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中形成的;刑事诉讼档案是在审理刑事犯罪案件中形成的;行政诉讼档案是在审理公民起诉政府案件中形成的。诉讼档案主要包括:控告、检举或自首的材料;原告的起诉状或口诉笔录,被告的答辩状;检察机关关于起诉、免于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调查笔录和调查取证材料;调解笔录和其他调解材料;审判庭审判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案情报告、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宣判笔录等;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的材料,上一级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有关立案、起诉、开庭的通知、公告、传票、提票等。
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执行工作的凭证和依据,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的诉讼程序形成的国家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保管价值。诉讼档案多为手写孤本,必须系统、完整、妥善保存。
诉讼档案分类
诉讼档案实行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有的诉讼文书都使用收案时统一编定的案号,以便于查找利用。由于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及当事人申诉或案件复查不受时间限制,故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应从长。
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02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长的保管期限。
03
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 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 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04
诉讼案件中的证物,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期限与案卷相同。不适于保存的,可拍照片附卷,实体证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或作其他处理。
05
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同一案件的不同年代,不同审级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共同诉讼的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均以其中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06
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
07
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 久保存。
08
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