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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该方法包括统筹规划全国档案业务、档案工作人员职责、加强档案管理和向社会开放档案期限的规定。
一章总则
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由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
第三条
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保护档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文件工作原则,维护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二章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国家档案事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国家档案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档案工作。乡镇、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机关档案,并对其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负责保管本单位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储存和提供各分管范围内档案的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机构。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