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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寄存的几个法律问题

2023-03-17

  档案存储是档案馆中涉及法律内容多的档案活动之一。随着档案存储的发展和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档案存储的争议将成为档案馆首当其冲的争议和热点。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档案存储中的法律问题。


  一,存储和提供对问题的利用


  档案存储是一个具有《合同法》民事法律效力的档案存储和利用过程。因为,他是在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建立的“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物品的合同关系,而合同(合同)关系是民法调整的重要关系之一。因此,要做好档案存储工作,必须熟悉和了解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1、《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存款人向存款人交付存款物的,存款人应当支付存款凭证。”支付存款凭证不仅是证明存款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也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便于未来管理活动的依据。它与《档案工作通则》中规定的“交接双方必须根据交接目录进行清点检查,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字盖章”的“以示责任”含义看似相似,但有所不同。前者比后者更详细,责任更明确。


  保管凭证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应列出文件存储的名称、数量、类型、载体形式、质量水平、排架长度、形成时间、存储文本、存储地点、存储期限等。,而且应该处理使用范围(对象)、保密要求、报酬金额和支付方式作出协议。否则,在未来的储存和使用活动中会有困惑。一旦发生争议,就很难解决。


  2、档案存储一般是指不在国家右侧的档案,档案所有者自愿将档案存储在档案部门,而不放弃所有权和处置权。当然,由于某些原因,在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之外的国有档案,自愿将部分(或全部)档案存放在国家档案馆的,也应视为档案存储。但《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国家所有档案,即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无论是单位取消,还是存放条件恶劣,都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坏,应当移交给档案馆。


  3、作为档案保管合同关系,档案保管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自愿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向另一方强加自己的意志。"档案所有者的档案是否存放,存放在一个档案馆,完全取决于档案所有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制档案所有者。档案馆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档案存储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档案馆的条件发送给档案所有者,以获得信任,并与档案所有者合理协商,以平等的民事主体收集档案。《档案法》第十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取取代保管等保管措施,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规定。对于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坏和不安全的,不得成为档案存储的依据。与档案存储的概念不同,“代为存储”的概念不能混淆。


  4、虽然档案存储是一种存储合同关系,但《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存储人不得使用或者第三人使用存储物”的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档案存储。因为档案是一种原始信息,除了被自己、家人或者自己的组织使用之外,更大的价值是社会共享,充分发挥其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这是一个不同于其他任何社会存储的特征。也就是说,档案馆不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档案存储的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以便有效地为社会服务。当然,有必要严肃问题。


  第二,保护隐藏的问题


  就档案寄存实际而言,相当一部分是私人档案。很多私人档案都涉及到个人隐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档案利用和隐私保护都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畴。《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移交、捐赠、存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可以对档案中不适合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这些都适用于保护档案存储中的私人问题。对于这一点,档案所有者应当提前声明存储档案中涉及个人隐私或者需要保密的情况。在接收和存储时,档案馆应通知档案所有人保护隐私的权利与档案所有人达成一致,并在存储和利用活动中严格履行义务,合理行使权力,正确处理档案存储和阅读利用与隐私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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